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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池污染防治技能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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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能方针


方针名:废电池污染防治技能方针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


施行时刻:2003-10-09


关键词:废电池,污染防治技能


( 环发[2003]163号 2003-10-09施行)


1. 总则


1.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办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能的展开,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避免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令、法规、方针和规范,拟定本技能方针。本技能方针随社会经济、技能水平的展开当令修订。


1.2  本技能方针所称废电池包含下述废物:


l 现已失掉运用价值而被抛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含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现已失掉运用价值而被抛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现已失掉运用价值而被抛弃的各种用电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间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出产、运送、出售进程中发作的不合格产品、作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出产进程中发作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抛弃的化学电源。


1.3 本技能方针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搜集、运送、归纳运用、储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进程污染防治的技能挑选,并辅导相应设备的规划、立项、选址、规划、施工、运营和办理,引导相关工业的展开。


1.4 废电池污染操控应该遵照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剖析的基本原理,活跃推广清洁出产,实施全进程办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操控的准则。


1.5  废电池污染操控的要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削减以致终究在一次电池出产中不运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搜集、收回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1.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归于危险废物,应该依照有关危险废物的办理法规、规范进行办理。


1.7 鼓舞展开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则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式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认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1.8  通过宣扬和遍及废电池污染防治常识,进步大众环境认识,促进大众对废电池办理及其或许形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完成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用的办理。


1.9 各级人民政府应拟定鼓舞性经济方针等方法,加速契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搜集、储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备建造,推进废电池污染防治作业。


1.10  本技能方针遵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能方针》的整体准则。


2.电池的出产与运用


2.1 拟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能规范,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搜集、资源运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含下述内容:


需求收回电池的收回标识;


需求收回电池的品种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2.2 电池制造商和托付其他制造商出产运用自己所具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出产的电池上依照国家规范标示标识。


运用专用内置电池的用具出产商应该在其出产的产品上依照国家规范标示电池分类标识。


2.3 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依照我国国家规范标示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张贴依照我国国家规范标示的标识。


2.4 运用电池的用具在规划时应该选用易于拆开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而且在其运用说明书中清晰电池的运用和设备拆开方法,以及提示电池抛弃后的处置方法。


2.5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制止出产和出售氧化汞电池。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制止出产和出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中止出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渐进步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份额;逐渐削减糊式电池的出产和出售量,终究完成筛选糊式电池。


2.6  依托技能进步,通过拟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规范,约束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运用。鼓舞展开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出产,代替镉镍可充电电池,削减镉镍电池的出产和运用,终究在民用商场筛选镉镍电池。


2.7  鼓舞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出产工艺、运用技能。鼓舞电池出产运用再生资料。


2.8 加强宣扬和教育,鼓舞和支撑顾客运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舞和支撑顾客运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代替镉镍电池;鼓舞和支撑顾客回绝购买、运用残次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示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3.搜集


3.1 废电池的搜集要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抛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抛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3.2  废一次电池的收回,应由收回职责单位审慎地展开。现在,在缺少有用收回的技能经济条件下,不鼓舞会集搜集已到达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3.3  下列单位应当承当收回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职责: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运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托付其他电池制造商出产运用自己所具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当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收回职责的单位,应当依照自己产品的出售途径辅导、安排树立废电池的收回体系,或许托付有关的收回体系有用收回。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运用这些电池的电器产品的出售商应当在其出售处建立废电池的分类收回设备予以收回,并依照有关规范建立显着的标识。


3.5 鼓舞顾客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出售商铺相应的废电池收回设备中,便利出售商收回。


3.6  收回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备),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3.7  废电池的搜集包装应当运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搜集设备。


4.运送


4.1  废电池要依据其品种,用契合国家规范的专门容器分类搜集运送。


4.2 储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依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规划,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资料能有用地避免渗漏、分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有必要贴有国家规范所要求的分类标识。


4.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送前和运送进程中应确保废电池的结构完好,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破坏,以避免电池中有害成分的走漏污染。


4.4  归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搬运应遵照《操控危险废物越境搬运及其处置的巴塞尔条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搬运应遵照《危险废物搬运联单办理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则。


4.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当地拟定的危险废物搬运办理方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用操控,制止在搬运进程中将废电池丢掉至环境中,制止将3.1中规则需求要点搜集的废电池混入日子废物中。


5.储存


5.1 本方针所称废电池储存是指批量废电池搜集、运送、资源再生进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寄存行为,包含在确认废电池处理处置方法前的暂时堆积。


5. 2  批量废电池的储存设备应参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操控规范》(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造和办理。


5.3  制止将废电池堆积在露天场所,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6.资源再生


6.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收回处理为主,审慎建造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


6.2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备建造应当通过充沛的技能经济论证,确保设备运转对环境不会形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用地收回资源。


6.3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依照危险废物归纳运用设备要求进行办理,获得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转。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归纳运用设备要求进行办理,在获得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后运转。


6.4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挑选应参照《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操控规范》(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进行。


6.5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出产进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收回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该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进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合格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避免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安排排放或逸出,形成二次污染。


6.7 运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锻炼进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避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搜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合格后排放。


6.8 运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进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合格后排放。


6.9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设备应设置尾气净化体系、报警体系和应急处理设备。


6.10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当参照履行《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操控规范》(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应该设置污水净化设备。工厂排放废水应当满意《污水归纳排放规范》(GB8978-1996)和其他相应规范的要求。


6.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发作的工业固体废物(包含锻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办理和处置。


6.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意《工业企业规划卫生规范》(GBZ1—2002)和《作业场所有害要素工作触摸限值》(GBZ2—  2002)等有关国家规范的要求。


6.14  鼓舞展开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能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进步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7.处理处置


7.1  在对日子废物进行燃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区域,宜进行废物分类搜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日子废物进入废物燃烧设备和废物堆肥发酵设备。


7.2  制止对搜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燃烧处理。


7.3  关于现已搜集的、现在还没有经济有用手法进行再生收回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能够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储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储存。在没有建造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区域,可依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造专用填埋单元,或许依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操控规范》(GB18597-2001)的要求建造专用废电池储存设备,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备中填埋处置或储存。运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有必要完好无缺,填埋处置的还应满意填埋作业所需求的强度要求。


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运用,宜将已搜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储存。


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进程中以及在储存作业进程中,不该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确保废电池的外壳完好,削减并避免有害物质的渗出。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搜集、运送、拆解、再生锻炼等活动除满意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收回运用,制止用其它方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依照危险废物进行办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搜集、运送、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获得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运营或运转。


8.4  鼓舞会集收回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搜集、运送进程中应当坚持外壳的完好,而且采纳必要方法避免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搜集、运送单位应当拟定必要的事端应急方法,以确保在搜集、运送进程中发作事端时能有用地削减以致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收回拆解应当在专门设备内进行。在收回拆解进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别离收回、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搜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回锻炼企业应满意下列要求:


铅收回率大于95%;


再生铅的出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能方针发布后,新建企业出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进程选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出产,避免废气逸出;


具有完好废水、废气的净化设备,废水、废气排放到达国家有关规范;


再生铅锻炼进程中发作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渐筛选不能满意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锻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锻炼再生进程中搜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依照危险废物办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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