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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38.3锂电池航空安全运送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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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第50版本DGR规则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已被我国民航总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及机场

UN38.3锂电池航空安全运送新规矩

    IATA(世界航空运送协会)第50版别DGR规矩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收效,并已被我国民航总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及机场作为危险品航空运送操作的施行标准。尽管该新规矩现已施行了一段时间,但仍有许多运营商因为不了解该规矩而延误了样品测验周期,乃至运送交货周期。


    依据第50版别DGR规矩,锂电池依照一般货品进行航空运送的条件是有必要具有第三方检测和判定组织所出的契合UN38.3要求的检测陈述,以及证明契合第50版别DGR规矩的货品运送条件判定陈述(必要时含1.2m下跌测验陈述)。


    依据最新的包装阐明,锂电池或电芯(锂离子和锂金属)分为了:独自运送、锂电池和设备包装在一起进行运送、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运送。


    其间锂离子电池(或电芯)独自运送需求契合以下条款:


    1. 电芯的额外瓦特小时不超越20Wh。
    2. 电池的额外瓦特小时不超越100Wh。关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出产的电池,有必要将额外的瓦特小时标示在电池壳的外部。关于在2009年1月1日前出产的电池,假如没有在外部标明,答应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进行运送。
    3. 电芯或电池有必要经证明契合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第III部分38.3的测验要求。
    4. 电芯或电池应置于可彻底关闭电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电芯或电池应被维护以避免短路,在同一包装内须防备与可引发短路的导电物质触摸。
    5. 每个包装件有必要可以饱尝在恣意方向的1.2米下跌测验。
    6. 每票货品都应随附文件(如MSDS),至少可阐明:包装件内有锂离子电芯或电池;包装件有必要当心操作,如破损有易燃危险性;包装件破损时应恪守特别程序,必要时查看和从头包装;注明获取更多信息的联系电话。
    7. 单个包装的限重:客机和货机都为10千克(毛重)
    8. 每个包装件都应张贴锂电池操作标签,如下图所示:



    对该操作标签的格局、内容要求如下:



    别的,经出产商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锂电池,制止航空运送(如:因安全原因被出产商召回的电池或电芯)。


    关于其它运送方法:锂电池和设备包装在一起进行运送、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运送都有清晰的要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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