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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确定管理办法

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展开若干方针的告诉》(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

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展开若干方针的告诉》(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展开若干方针的告诉》(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展开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规划工业展开,合理确认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集成电路规划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建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用研制、规划及相关服务,并契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则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分责任做好相关作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全国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的确认处理作业,主要责任是:
(一)安排展开全国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审)作业;
(二)对集成电路规划企业拟确认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三)发布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布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对确认成果、年审成果的贰言申述。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担任本地区集成电路规划企业请求确认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阅作业。
第二章 确认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请求确认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须契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则和条件。
第七条 初度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须契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则的条件;第2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除契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则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出售(运营)收入准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请求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和年审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请求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分户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税务挂号证以及企业获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讨开发人员状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份额阐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组织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政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规划出售(运营)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规划出售(运营)收入、研讨开发费用、境内研讨开发费用等状况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具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规划挂号、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资料;
(六)企业出产运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能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质量处理认证证书、用户运用证明等);
(八)其他需求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和年审依照下列流程处理:
(一)每年5月底前请求企业对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方法的要求,进行自我点评,契合确认或年审条件的,可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提出确认或年审请求。
(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一致受理本地区企业请求,对企业请求资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阅,并于申报年度6月底前将本地区一切申报企业状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不得约束企业申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技能、处理、财政等方面专家,依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则,对申报企业的相关状况等进行合规性检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检查状况做出确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户网站上对拟确认和经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名单公示30天。公示期间,对确认或年审成果有贰言,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贰言请求书及有关证明资料。公示完毕后10个作业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贰言请求作出处理决议。
(五)根据公示状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申报年度9月底前发布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企业确认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抄送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成电路规划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经确认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凭本年度有用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证书,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则向有关部分请求享用相关税收优惠方针。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施行年审准则。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撤销其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的资历,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证书主动失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户网站上公示。依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则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确认证书失效年度中止享用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则的相关税收优惠方针。
第十三条 经确认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产生更名、分立、兼并、重组以及经运营务产生严重改变等事项时,应当自产生改变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书面报备。改变后仍契合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条件的,处理相应的改变手续;改变后不契合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条件的,停止确认资历。
第十四条 我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当地相应组织合作展开方针施行状况评价等作业,并由我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将有关状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及相关组织在确认作业中应遵从公平、公平、科学、高效的准则,并为请求企业保存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督处理
第十六条 经确认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确认和年审资历,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确认请求,一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户网站上公示。
(一)在请求过程中供给虚伪信息;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在安全、质量、公司处理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行为,遭到有关部分处分;
(四)未及时陈述使企业确认条件产生改变的更名、分立、兼并、重组以及经运营务严重改变等状况。
对被撤销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资历且当年已享用税收优惠方针的,由有关部分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参加集成电路规划企业确认作业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分或组织责令期限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确认作业程序和作业准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背确认作业保密规则等要求;
(四)其他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2011年1月1日前完结确认的集成电路规划企业,在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期满前,仍依照《集成电路规划企业及产品确认处理方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确认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依照本方法从头确认,但不得享用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则的优惠方针。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集成电路规划企业及产品确认处理方法》(信部联产[2002]86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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