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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

本站为您提供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第一条 联盟的建立
缔约各方组成本条约的联盟。
第二条 定 义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
榜首条 联盟的树立


缔约各方组成本公约的联盟。


第二条 定 义


在本公约中:
(1)“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终究形状或中心形状,是将多个元件,其间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悉数互连集成在一块资料之中和/或之上,以实行某种电子功用。


(2)“布图规划(拓朴图)”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间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悉数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装备,或许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作而预备的这样的三维装备。


(3)“权力持有人”是指依据适用的法令被以为是第六条所述维护的受益人的自然人或许法人。


(4)“受维护的布图规划(拓朴图)”是指契合本公约维护条件的布图规划(拓朴图)。


(5)“缔约方”是指参与本公约的国家或契合第(10)项要求的政府间安排。


(6)“缔约方的疆域”,当缔约方是国家时,指该国的疆域:当缔约方是政府间安排时,指该政府间安排的构成公约所适用的疆域。


(7)“联盟”是指榜首条所述的联盟。


(8)“大会”是指第九条所述的大会。


(9)“总干事”是指世界知识产权安排总干事。


(10)“政府间安排”是指由世界上任何区域的若干国家组成的安排。该安排主管与本公约有关的业务,有自己的对布图规划(拓朴图)供给知识产权维护的,能束缚其一切成员国的立法,并依据其内部规矩经正式授权签署、赞同、承受、认可或参与本公约。


第三条 公约的客体


(一)维护布图规划(拓朴图)的责任


(A)每一缔约方有责任确保在其疆域内依照本公约对布图规划(拓朴图)给予知识产权维护。它特别应当采纳恰当的方法以确保避免依照第六条的规矩被以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并在发作这些行为时采纳恰当的法令弥补方法。


(B)不管集成电路是否被结合在一件产品中,该集成电路的权力持有人的权力均适用。


(C)虽有第二条(1)款的规矩,但任何缔约方,其法令把对布图规划(拓朴图)的维护限制在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布图规划(拓朴图)规模内的,只需其法令包含有这类限制,均应有适用这类限制的自在。


(二)原创性要求


(A)第(一)款(A)所述的责任适用于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规划(拓朴图),即该布图规划(拓朴图)是其创造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且在其创造时在布图规划(拓朴图)创造者和集成电路制作者中不是常规的规划。


(B)由常规的多个元件和互连组合而成的布图规划(拓朴图),只要在其组合作为一个全体契合(A)项所述的条件时,才应遭到维护。


第四条 维护的法令方法


每一缔约方可自在经过布图规划(拓朴图)的专门法令或许经过其关于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规划、不合理竞争的法令,或许经过任何其它法令或许任何上述法令的结合来实行其依照本公约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国民待遇


(一)国民待遇


在与第三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责任不抵触的条件下,每一缔约方在其疆域规模内涵布图规划(拓朴图)的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应给予下列人员与该缔约方给予其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1)是任何其它缔约方国民或在任何其它缔约方的疆域内有居处的自然人。


(2)在任何其它缔约方疆域内为创造布图规划(拓朴图)或出产集成电路而设有实在的和有用的单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署理人、送达地址、法院程序


虽有第(一)款的规矩,但就指使署理人或许指定送达地址的责任而言,或许就法院程序中外国人适用的特别规矩而言,任何缔约方应有不适用国民待遇的自在。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对政府间安排的适用


缔约方是政府间安排的,第(一)款中的“国民”是指该安排任何成员国的国民;


第六条 维护规模
(一)需求权力持有人答应的行为


(A)任何缔约方应以为未经权力持有人答应而进行的下列行为是不合法的:


(1)仿制受维护的布图规划(拓朴图)的悉数或其任何部分,不管是否将其结合到集成电路中,但仿制不契合第三条(二)款所述原创性要求的任何部分布图规划在外。


(2)为商业意图进口、出售或许以其它方法供销受维护的布图规划(拓朴图)或许其间含有受维护的布图规划(拓朴图)的集成电路。


(B)关于未经权力持有人答应而进行的除第(A)项所述以外的其它行为,任何缔约方亦有承认其为不合法的自在。


(二)不需求权力持有人答应的行为


(A)虽有第(一)款的规矩,假如第三者为了私家的意图或许单纯为了点评、剖析、研讨或许教育的意图,未经权力持有人答应而进行第(一)款(A)(1)项所述行为的,任何缔约方不该以为是不合法行为。


(B) 本款(A)项所述的第三者在点评或剖析受维护的布图规划(拓朴图)(“榜首布图规划(拓朴图)”)的基础上,创造契合第三条第(二)款规矩的原创性条件的 布图规划(拓朴图)(“第二布图规划(拓朴图)”)的,该第三者能够在集成电路中选用第二布图规划(拓朴图),或许对第二布图规划(拓朴图)进行第(一) 款所述的行为,而不视为侵略榜首布图规划(拓朴图)权力持有人的权力。


(C)关于由第三者独立创造出的相同的原创性布图规划(拓朴图),权力持有人不得行使其权力。


(三)关于未经权力持有人赞同而运用的方法


(A) 虽有第(一)款的规矩,但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立法中规矩其行政或许司法机关有或许在非一般的情况下,关于第三者按商业常规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力持有人许 可并不经其答应而进行第(一)款所述的任何行为,颁发非独占答应(非自愿答应),而该机关以为颁发非自愿答应关于维护其视为严重的国家利益是必要的:该非 自愿答应仅供在该国疆域上施行并应以第三者向权力持有人付出公正的补偿费为条件。


(B)本公约的规矩不该影响任何缔约方在适用其旨在保证自在竞争和避免权力持有人乱用权力的法令方面采纳方法的自在,包含按正规程序由其行政或许司法机关颁发非自愿答应。


(C)颁发本款(A)项或(B)项所述的非自愿答应应当经过司法核对。本款(A)项所述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时,该项所述的非自愿答应应予以吊销。


(四)好心取得侵权的集成电路的出售和供销


虽 有第(一)款(A)(2)项的规矩,但关于选用不合法仿制的布图规划(拓朴图)的集成电路而进行的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假如进行或许指示进行该行为的人在获 得该集成电路时不知道或许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不合法仿制的布图规划(拓朴图),任何缔约方没有责任以为上述行为是不合法行为。


(五)权力的竭尽


虽有第(一)款(A)(2)项的规矩,任何缔约方能够以为,对由权力持有人或许经其赞同投放市场的受维护的布图规划(拓朴图)或许选用该布图规划(拓朴图)的集成电路,未经权力持有人的答应而进行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是合法行为。


第七条 施行挂号揭露


(一)要求施行的权能


在布图规划(拓朴图)在世界某地已单独地或作为某集成电路的组成部分进入一般商业施行曾经,任何缔约方均有不维护该布图规划(拓朴图)的自在。


(二)要求挂号的权能:揭露


(A) 布图规划(拓朴图)成为以合理方法向主管机关提出挂号恳求的内容或许挂号的内容曾经,任何缔约方均有不维护该布图规划(拓朴图)的自在,关于挂号恳求,可 以要求其附具该布图规划(拓朴图)的副本或图样,当该集成电路已商业施行时,能够要求其提交该集成电路的样品并附具承认该集成电路旨在实行的电子功用的定 义资料;可是,恳求人在其提交的资料足以承认该布图规划(拓朴图)时,可免交副本或图样中与该集成电路的制作方法有关的部分。


(B)需按本款(A)项提交恳求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该恳求在自权力持有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初次商业施行集成电路的布图规划(拓朴图)之日起必定期限内提出。此期限不该少于自该日期起两年。


(C)能够规矩按本款(A)项进行挂号应付出费用。


第八条 维护的期限


维护期限至少应为八年。


第九条 大 会
(一)组成


(A)本联盟树立大会,由各缔约方组成。


(B)每一缔约方应有代表一人,该代表能够由署理代表、参谋和专家帮忙。


(C)除(D)项还有规矩外,各代表团的经费由派遣该代表团的缔约方担负。


(D)大会能够要求世界知识产权安排供给财政帮助,以便当依照联合国大会的常规以为是开展中国家的缔约方派代表团参与。


(二)责任


(A)大会处理有关保持和开展本联盟以及运用和实行本公约的业务。


(B)大会应就招集交际会议修正本公约作出决定,并就交际会议的预备对总干事作必要的指示。


(C)大会应实行按第十四条分配给它的责任,并应拟定该条所规矩程序的细节,包含该项程序的经费的细节。


(三)投票


(A)缔约方是国家的,每方应有一票表决权并只应以自己的名义投票。


(B)缔约方是政府间安排的,应代替其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其票数应相等于其参与本公约且投票时在场的成员国的数目。假如该政府间安排的任一成员国参与投票,则该安排不得行使表决权。


(四)例会


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由总干事招集。


(五)议事规矩


大会拟定自己的议事规矩,包含招集特别大会,规矩法定人数以及除本公约还有规矩外各种抉择所需求的大都。


第十条 国 际 局


(一)世界局


(A)世界知识产权安排世界局的责任如下:


(1)实行有关本联盟的行政使命和大会特别指定的任何使命;


(2)在可供运用的资金规模内,依据恳求,对自身是国家并依照联合国大会的常规被以为是开展中国家的缔约方政府供给技术上的帮助。


(B)缔约方没有任何财政上的责任,特别是,不得要求缔约方因其在联盟中的成员资历而向世界局付出任何会费。


(二)总干事


总干事为本联盟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第十一条 本公约某些规矩的修正


(一)大会对某些规矩的修正


大会能够修正第二条(1)项和(2)项的界说,以及第三条(一)款(C)项、第九条(一)款(C)项和(D)项、第九条(四)款、第十条(一)款(A)项和第十四条。


(二)修正主张的提出和告诉


(A)依照本公约修正第(一)款所述本公约某些规矩的主张能够由任一缔约方或许由总干事提出。


(B)上述修正主张应由总干事至少在大会审议前六个月告诉各缔约方。


(C)上述修正主张不得在自本公约按第十六条第(一)款收效之日起五年期满曾经提出。


(三)需求的大都票


大会经过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修正,需求以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作出。


(四)收效


(A) 本条第(一)款所述对本公约某些规矩的修正,应在总干事收到大会经过修正时3/4大会成员缔约方依照各自宪法程序表明承受的书面告诉三个月后发作效能。对 上述规矩的修正经承受后,对大会经过修正时是缔约方或许后来成为缔约方的一切国家和政府间安排都具有束缚力,但依据第十七条在上述修正收效之前已宣告退出 本公约的缔约方在外。


(B)在核算本款(A)项所要求的3/4这一数字时,政府间安排宣布的告诉只要在其任何成员国都没有宣布告诉的情况下才干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保证


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缔约方依据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许维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承当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 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存。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一)洽谈


(A)关于对本公约的解说或许施行呈现的任何问题,一缔约方能够将其提请另一缔约方留意并要求与其洽谈。


(B)接到洽谈要求的缔约方应敏捷供给恰其时机进行洽谈。


(C)进行洽谈的缔约各方应力求在合理期限内彼此满足地处理争议。


(二)其它处理方法


如经过第(一)款所述的洽谈在合理的期间内没有得到彼此满足的处理,争议各方能够赞同旨在达到友爱处理争议的其他方法,比方斡旋、互谦、调停和裁定。


(三)专门小组
(A) 假如经过第(一)款所述的洽谈,争议没有得到满足的处理,或许假如第(二)款所述的方法没有被选用或许在合理的期间内没有得到友爱处理,大会依据争议的任 何一方的书面恳求,应招集专门小组研讨该问题。除争议各方还有协议外,专门小组的成员不该从争议的任何一方中发作。这些成员应从大会指定的政府专家名单中 选择。专门小组的职权规模由争议各方协议承认。三个月内没有达到上述协议的,大会应在同争议各方和专门小组成员洽谈后定出专门小组的职权规模。专门小组应 给争议各方和任何其它有关缔约方以充沛的时机向小组陈说各自的观念。应争议两边的恳求,专门小组应中止其活动。


(B)大会应经过关于树立上述专家名单的规矩,关于从缔约方政府专家中选择专门小组成员的方法,以及关于专门小组的活动的安排,包含确保其活动的保密性以及由活动参与人承认任何保密资料的保密性的规矩。


(C) 除非争议各方在专门小组进行审议前达到协议,不然专门小组应敏捷预备书面陈述,并将其交给争议各方查看。争议各方应有一段合理的期限向专门小组提出对陈述 的定见,期限长短由专门小组承认,但各缔约方为了达到对争议的彼此满足而赞同更长的期限破例。专门小组应考虑这些定见并应敏捷向大会递送陈述,该陈述中应 有处理争议的现实和主张并附上争议各方的定见(如有的话)。


(四)大会主张


大会应对专门小组的陈述作出敏捷考虑。大会依据其对本公约的解说以及专门小组的陈述,应向争议各方作出共同的主张。


第十五条 公约的参与


(一)资历


(A)世界知识产权安排或许联合国的成员国能够参与本公约。


(B)契合第二条(10)项的要求的任何政府间安排均可参与本公约。该安排应就本公约触及的有关事项将其主管权限及其权限在今后的改变告诉总干事。该安排及其成员国能够就他们之间实行本公约的责任的相应责任作出决定,但不得影响依据本公约应承当的责任。


(二)参与


国家或政府间安排依下列程序参与本公约:


(1)签字并递送赞同书、承受书或认可书,或许


(2)递送参与书。


(三)文件的保存


第(二)款所述的文件应当递送总干事保存。


第十六条 公约的收效


(一)开端收效


本公约在第五个赞同书,承受书、认可书或参与书递送之日起三个月仇人五个递送赞同书、承受书、认可书或参与书的每个国家或政府间安排发作效能。


(二)开端收效不触及的国家:政府间安排


本公约对第(一)款不触及的任何国家或对任何政府间安排自该国或许政府间安排递送赞同书、承受书、认可书或参与书之日起三个月收效,除非上述文件指定了收效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本公约对该国家或政府间安排在该指定的日期发作效能。


(三)在收效时存在的布图规划(拓朴图)的维护


任何缔约方有权对本公约对该缔约方收效时已存在的布图规划(拓朴图)不适用本公约,但以本规矩不影响该布图规划(拓朴图)在该缔约方的疆域内涵其时依据本公约以外的世界责任或该国的立法所或许享用的维护为限。


第十七条 公约的退出


(一)告诉


任何缔约方能够告诉总干事退出本公约。


(二)收效日


总干事收到退出告诉之日起一年后退出收效。


第十八条 公约的文本


(一)原始文本


本公约应运用英语、阿拉伯语、汉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拟定单一原始文本。这些言语的文本具有平等的效能。


(二)正式文本


总干事与有关各国政府洽谈后,拟定大会指定的其它言语的正式文本。


第十九条 保 存 人


总干事为本公约的保存人。


第二十条 签 字


本公约从1989年5月26日起至1989年8月25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敞开签字,从1989年8月26日起至1990年5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安排总部敞开签字。


为此,下列签字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最终文件上签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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